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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于玮与赵炳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玮,赵炳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于玮,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炳合,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玮与被执行人赵炳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已按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予了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