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学伟诉满树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伟,满树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325号原告王学伟,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黑山县。被告满树志,男,1957年6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凌海市。原告王学伟与被告满树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王学伟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