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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学伟诉满树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伟,满树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325号原告王学伟,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黑山县。被告满树志,男,1957年6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凌海市。原告王学伟与被告满树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王学伟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