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陆琳博与施恩健、陆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琳博,施恩健,陆红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700号原告陆琳博,女,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崇明县城桥镇新崇中路XXX号XXX室。被告施恩健,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崇明县城桥镇利民村XXX号。被告陆红霞,女,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崇明县城桥镇利民村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琳博诉被告施恩健、陆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锦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