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匡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匡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80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匡某。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匡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被告人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匡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匡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匡某撤回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夏 嘉代理审判员 汪礼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俊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