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罗一东与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一东,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258号原告罗一东,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邓成渝,重庆泰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刚,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一东与被告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一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一东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一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一东负担。审 判 长 江英代理审判员 高菲人民陪审员 郭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