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经三路。法定代表人许运高,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3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