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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经三路。法定代表人许运高,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3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