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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赫昶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185号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惠书,该公司员工。被告赫昶烨,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赫昶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成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王斐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