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周松年、俞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周松年,俞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526号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胜凯,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容,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松年。被告:俞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周松年、被告俞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史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