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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京万与王汝玉、尹长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京万,王汝玉,尹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李京万。被执行人王汝玉。被执行人尹长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京万与被执行人王汝玉、尹长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