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京万与王汝玉、尹长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京万,王汝玉,尹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李京万。被执行人王汝玉。被执行人尹长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京万与被执行人王汝玉、尹长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