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3649号原告陈某。被告宋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不能在一起生活。原告于2014年年底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2014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5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原告再次以夫妻关系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仍无与被告和好之意愿,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