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国才与刘天荣、陈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才,刘天荣,陈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郑国才。被告刘天荣。被告陈国兵(又名陈国斌),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系刘天荣之夫。原告郑国才诉被告刘天荣、陈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被告刘天荣以家庭经营的向阳文具店、向阳印刷厂缺乏资金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3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2015年5月,被告全家突然外出不归并失联。为此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中,汉川市公安局以刘天荣、陈国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察。本院认为,鉴于二被告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国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涛审 判 员 刘汉明人民陪审员 谭志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军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