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蓬年与金运军、李娜、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蓬年,金运军,李娜,金文惠,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郑蓬年,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金运军,男,1978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李娜,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金文惠。被执行人: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金文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蓬年与被执行人金运军、李娜、金文惠、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