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行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碧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碧娥,朱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林碧娥。被执行人朱木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碧娥与被执行人朱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