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玉柱与徐兴凯、徐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柱,徐兴凯,徐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重字第3号原告张玉柱,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徐兴凯,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徐常勇,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绍景,菏泽高新景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玉柱与被告徐兴凯、徐常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柱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柱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兴凯、徐常勇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玉柱负担。审 判 长 侯明生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盛长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