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8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XX峰与洪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8794号原告XX峰,女,196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洪锦华,女,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峰与被告洪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