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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二虎诉被告张克斌、刘建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虎,张克斌,刘建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刘二虎(又名刘佃忠),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天鹅海则村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501025511。被告张克斌,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中心街社区。被告刘建玲,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中心街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虎诉被告张克斌、刘建玲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二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二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二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二虎承担。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