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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少民三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杜利枚等人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办事处芦堡村村委会、杨新建等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三初字第00066号原告杜某,女。原告杨某,男。法定代理人杜某,系杨某母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启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办事处芦堡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芦小桥,主任。被告杨鹏鹏,男。被告杨新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杨某与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办事处芦堡村村委会、杨鹏鹏、杨新建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杨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