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徐德明与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明,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204号原告:徐德明。被告: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惠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德明诉被告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徐德明负担。审判员 李 龙二l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鑫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