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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5年11月16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周 莉审 判 员  马国福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