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895号原告:郑某,女,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郑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