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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余水良与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水良,山东万宝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余水良,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园区万宝龙大街。组织机构代码26719358-5。法定代表人张一清,经理。本院在执行余水良与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5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