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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一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尚国与济南欧亚男科医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一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济南欧亚男科医院,住所地济南市。原审被告人陈一萍,系济南欧亚男科医院院长、法定代表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陈某某诉被告单位济南欧亚男科医院、被告人陈一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历刑一初字第258号裁定。自诉人陈某某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刑一初字第258号刑事裁定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锦铭审 判 员  赵从明代理审判员  瞿守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