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肖小磊与张家港市塘桥恩光模具电脑雕刻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肖小磊,男,1993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张家港市塘桥恩光模具电脑雕刻店,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禄荡村。经营者张和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小磊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恩光模具电脑雕刻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小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小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公告费390元,合计615元,由原告肖小磊负担。审 判 长 任洪国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铨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