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程、姜英与刘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程,姜英,刘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李程,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姜英,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刘言,住德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程、姜英与被执行人刘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8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三日内履行(2015)德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刘言未履行义务,且刘言系吉林省高速交警支队长余大队职员;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刘言在吉林省高速交警支队长余大队职员,工资每月3000元至还清全部欠款本金5万及利息时止。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言在吉林省高速交警支队长余大队予以冻结3000元/每月至还清欠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庆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