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妮、拓玉娥、黄德红、方世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玉娥,黄德红,方世杰,方妮,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拓玉娥,女,汉族,1935年8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系方起军之母。申请执行人黄德红,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址同上,系方起军之妻。申请执行人方世杰,男,汉族,2008年5月3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姚店小学学生,住址同上,系方起军之子。申请执行人方妮,女,汉族,1999年10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址同上,系方起军之女。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文盲,无业,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新庄科村35号,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606162217。本院在执行拓玉娥、黄德红、方世杰、方妮申请执行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王强在银行无存款,查询房产部门无王强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管理所查询无王强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管理部门未向王强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并与村支书谈话调查,被执行人王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将查询结果明确告知申请人,现被执行人王强对申请执行人拓玉娥、黄德红、方世杰、方妮有赔偿款271383.6元未得到清偿,王强未缴纳诉讼费6364.8元及执行费397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