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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马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973号原告马虞芬,女,1949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赫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樱南路XXX号二幢3层314部位。法定代表人杨兴波。原告马虞芬与被告赫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虞芬负担。审 判 长 朱   俊审 判 员 蔡 文 霞人民陪审员 ���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