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贵娇与卢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娇,卢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吴贵娇,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卢宝华,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贵娇与被告卢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贵娇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贵娇以其欲与被告卢宝华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贵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贵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玲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艺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