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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薛某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1597号申请执行人罗小辉,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薛莉,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罗小辉与被执行人薛莉离婚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小辉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要求过户的房屋已被另院查封,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曾 滔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荣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