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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德文诉刘万林、陈爱社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文,刘万林,陈爱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陈德文,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万林,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爱社,又名陈军,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文与被告刘万林、陈爱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文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陈德文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忠代理审判员 :臧晓亮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卫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