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禹明辉与白海潮、李林江、洛阳海之创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禹明辉,男,1957年9月9日出生。被告:白海潮,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被告:李林江,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洛阳海之创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海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明辉与被告白海潮、李林江、洛阳海之创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明辉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明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明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禹明辉负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