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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化新与赤峰鑫兴陆房地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化新,赤峰鑫兴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495号申请执行人:张化新,男。被执行人:赤峰鑫兴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赤峰鑫兴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张化新办理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步行街天峰商厦的四个精品屋的产权证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步行街天峰商厦的四个精品屋的产权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张化新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