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张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淄博市科技开发城市信用社与桓台县新星钢铝门窗厂、桓台县邢家乡东营造纸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科技开发城市信用社,桓台县新星钢铝门窗厂,桓台县邢家乡东营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张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科技开发城市信用社。被执行人桓台县新星钢铝门窗厂。被执行人桓台县邢家乡东营造纸厂。本院在执行淄博市科技开发城市信用社诉桓台县新星钢铝门窗厂、桓台县邢家乡东营造纸厂纠纷一案中,尚有114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5)张卫经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