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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门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贾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贾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宋某,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爱丽,烟台福山清洋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贾某,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贾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