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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则天与尤庆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则天,尤庆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林则天,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尤庆勤,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现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则天与被执行人尤庆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尤庆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则天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月利息按1.5%计算)。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尤庆勤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尤庆勤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无产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8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金和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连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