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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训卿、孙桂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荣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训卿,农民。被执行人孙桂平,农民。被执行人李慧,医生。被执行人李占平,农民。被执行人董恩敬,农民。被执行人赵雷,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训卿、孙桂平、李慧、李占平、董恩敬、赵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训卿、孙桂平、李慧、李占平、董恩敬、赵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训卿、孙桂平、李慧、李占平、董恩敬、赵雷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传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