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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570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袁光胜,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梦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