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梁某森申请执行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森,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森,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梁某森申请执行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向申请人梁某森归还借款15000元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7元,案件执行费133元。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的存款156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正审 判 员 王西省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