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廖亮、王高碧申请认定杨艳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亮,王高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至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廖亮,男,生于1983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彭山县人,村民。申请人王高碧,女,生于1964年9月24号,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系被申请人母亲。申请人廖亮、王高碧申请认定杨艳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杨艳梅,女,生于1984年12月2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系申请人廖亮妻子,申请人王高碧之女。申请人廖亮、王高碧以被申请人杨艳梅于2015年1月19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3月27日在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22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廖亮、王高碧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杨艳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廖亮为被申请人杨艳梅的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廖亮系被申请人杨艳梅之夫,申请人王高碧系被申请人杨艳梅之母。被申请人杨艳梅于2015年1月19日7时35分,在成都市高新区中柏大道与枇杷巷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于2015年3月27日出院。2015年7月9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杨艳梅伤残等级评定为Ⅷ(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2015年10月22日,申请人廖亮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杨艳梅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艳梅目前对此次鉴定事由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被申请人杨艳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廖亮为被申请人杨艳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全仲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庭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