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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泽州县人民法院刑一庭移送李建林犯开设赌场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州县人民法院刑一庭移送,李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21号申请人泽州县人民法院刑一庭移送。被执行人李建林,男,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建林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人李建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泽州县人民法院刑一庭于2015年3月27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李建林在监狱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李建林在银行无存款、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员  窦海明执行员  赵 峰执行员  李 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