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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行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管华玲、徐晓芳与庐江县公安局冶父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初字第00186号原告管华玲,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原告徐晓芳,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冶父山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街道。诉讼代表人吴东宏,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华玲、徐晓芳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冶父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华玲、徐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华玲、徐晓芳负担。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姚晓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飞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