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七执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兰州鹏欣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永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鹏欣设备有限公司,李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七执字第493-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鹏欣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永红。申请执行人兰州鹏欣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七民初字第2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永红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鹏欣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七民初字第200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桑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艺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