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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高洪雨代理审判员  张嫱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