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高洪雨代理审判员 张嫱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