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辉与张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辉,张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662-1号申请人李建辉。被执行人张頔。申请执行人李建辉与被执行人张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建辉依据已生效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00元、执行费人民币65元,合计人民币110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当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张頔��当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6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