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孟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倪玉萍与陈凯敏、陈达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玉萍,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王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孟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倪玉萍。委托代理人祁美芳,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凯敏。被告陈达根。被告徐竹英。被告王小凤。原告倪玉萍诉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王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后因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并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哲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益三、张昌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玉萍的委托代理人祁美芳、被告王小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玉萍诉称:2011年5月17日,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向我借款50万元,且被告王小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嗣后,四被告均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为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两分计算的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倪玉萍将利息的计算方式调整为:自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的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均未作答辩。被告王小凤答辩称:我是该借款的担保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7日,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向原告倪玉萍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倪玉萍现金伍拾万圆整,借款人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2011年5月17日,担保人王小凤。嗣后,四被告均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原告倪玉萍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一张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与自认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未能及时还清全部借款,原告倪玉萍要求其归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庭审中,原告倪玉萍要求自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的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小凤对其担保责任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王小凤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追偿。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在答辩期内不作答辩,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利和对本案实体抗辩权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关于诉讼费,应当按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原则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倪玉萍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二、被告王小凤对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小凤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100元,由被告陈凯敏、陈达根、徐竹英共同负担,并由被告王小凤负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陈哲勇人民陪审员 张昌良人民陪审员 谢益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