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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肖云秋与谢云华、何培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220-2号申请执行人肖云秋。被执行人谢云华。被执行人何培均(曾用名:何中文)。本院接受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委托,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民初字第0550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谢云华、何培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谢云华、何培均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肖云秋钢管、扣件的租金、维护费、赔偿金、违约金共计1876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950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何培均的银行存款20460元(含迟延履行利息542元、诉讼费950元、执行费200元)清偿债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民初字第0550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