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福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全,杨兰草,吕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320号申请人吴福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喆,男,汉族。被申请人杨兰草,女,汉族。系陕DU80**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被申请人吕晓明,男,系陕DU80**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兴民保字第000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向本院提供反担保现金人民币10000元,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吕晓明驾驶的被申请人杨兰草所有的陕DU80**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吕晓明驾驶的被申请人杨兰草所有的陕DU80**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