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诉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栋,乔祥号,吴亚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诉保字第00101号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嘉泰路。法定代表人吴栋。被申请人吴栋。被申请人乔祥号。被申请人吴亚驰。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栋、乔祥号、吴亚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栋、乔祥号、吴亚驰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栋、乔祥号、吴亚驰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