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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执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佩颜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佩颜,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474号申请执行人李佩颜,女,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海口,身份证号码:×××0427。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海口。负责人陈志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佩颜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海口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口小组应当支付分配款22630元给李佩颜。案件受理费366元,由被执行人海口小组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李佩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39.45元,由被执行人海口小组负担。截止2015年11月12日,本院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为被执行人且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共有69件,案号为(2015)佛明法执字第326-343号、(2015)佛明法执字第787号、(2015)佛明法执字第801-818号、(2015)佛明法执字第1472-1477号、(2015)佛明法执字第1552-1567号、(2015)佛明法执字第1609-1618号。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小组银行存款411933元,因此,届时包括本案在内的其他69件案件可按标的额比例参与分配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海口小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佩颜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474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麦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