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吉才与刘铁军、伍仲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胡吉才,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被执行人刘铁军,男,汉族,新化县人,居民,住安化县。被执行人伍仲芝,女,汉族,新化县人,农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胡吉才与被执行人刘铁军、伍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铁军应按照本院(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吉才借款3000000元,被执行人刘铁军同意将坐落于安化县平口镇兴旺路三巷七号的房屋一栋,房屋产权证号码:7120043**(产权面积为2745.29平米),过户给申请人胡吉才所有。(包括宾馆内的一切设施),并承担相应的案件执行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刘铁军、伍仲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胡吉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旭文审 判 员  何快多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