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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5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玲与杨桂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杨桂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5027号原告王玲,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王超,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敏,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杨桂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微信公众号“”